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有其他政策咨询可关注“莆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可拨打968811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