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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6 作者:莆田市人民政府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 109 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1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建筑〔2022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莆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如下:

一、培育优质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强原则,评选发布一批优质建筑业企业为“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我市项目建设,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促进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增产增效,以坚定建筑业企业行业信心,提升建筑业“龙头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力。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做专做精。推动建筑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转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消防设施、防水防腐等专业承包市场发展,打造差异化竞争平台,形成优势互补的专业化分工。建立发布一批专业承包骨干企业清单给予重点培育,探索实施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支持总包单位依法择优分包给优质诚信的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做专做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国资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资质等级提升。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综合)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甲级)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含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矿建、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龙头企业相应待遇,同时,给予资质引进奖励及办公用房租房优惠和购房补助:(一)引进奖励:特级总承包(综合)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万元,一级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50万元;(二)办公用房租房优惠:对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由市招商服务中心提供全市闲置楼宇名单,对入驻闲置楼宇名单的企业与产权业主签订合同后,给予室内设计、装饰期间免于租金,期限为1年;(三)购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委、招商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企业资质、建筑业产值及产值增长等综合贡献予以每年度奖励:(一)贡献奖励: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亿元、二级总承包企业或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产值连续3年以上(含3年)保持增长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基础奖励:针对产值连续3年以上(含3年)保持增长的企业,产值每年增加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金额30万元;产值每年增加5亿元以上(含5亿元),奖励15万元;产值每年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5万元。

产值连续3年以上(含3年)保持增长的,以2022年度产值起算;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只可享受基础奖励;享受贡献奖励的企业可叠加享受一次基础奖励;享受基础奖励的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基础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优质企业与市外优质企业(含外资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我市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投标。上述联合体项目招标文件可按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含外资企业)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程业绩,可在今后本市工程项目招标中作为有效业绩使用。通过构建“内资主导、外资赋能”的合作机制,既助力优质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又吸引更多优质外资资源融入我市建筑业生态,共同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国资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和表彰创优先进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同时,作为承建单位获得较高荣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优质工程专项奖励:(一)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限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含金质奖)、“詹天佑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二)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包括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省建筑业协会、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三)对获得省级标准化(交流)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给予奖励,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同时,每年对在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就学。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引进高层次人才,保障企业后顾之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建筑业企业综合贡献情况会同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就学实施方案,每年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技术骨干子女、特种作业人员子女等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就读,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住建局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主导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严格落实工程款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分阶段过程结算的规定,特别是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闽建筑〔202326号)精神,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拒绝、拖延、推诿、暂停工程整体结算工作。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类似“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进度款为由顺延工期或停工”等违背法规、显失公平的条款,已约定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同时,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健全拖欠工程款隐患排查、纠纷化解和协调处置机制。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时,将建设单位支付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完善服务机制。推行助企常态化服务,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推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成立由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专业律师等组成多方共建的服务小组,解决建筑业优质企业拓展业务相关事宜,并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发展、建筑业企业经营、涉法涉诉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构建便捷畅通的涉企信息直达通道,实现助企服务常态化、排忧解难精准化、诉求办理机制化、问题解决实效化。加强宣传推介,积极举办(承办)工程类会议,展示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向社会推介优质建筑业企业,打造莆田建造品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政策实行年度资金总控,第三、四、五、七条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仙游县人民政府可参照自行研究奖补措施。同时,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提下,妥善处理存量的施工项目,防止不诚信履行与企业的约定,对已履行的项目存量,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履约过渡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同时废止,莆田市有关文件相关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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